民政局是否有撤销婚姻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有记录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依法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说,当法庭宣布你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你的婚姻登记机关,变更你的婚姻登记。 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包括到婚姻登记机关和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确认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和有关婚姻无效确认程序的立法,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和法律责任滞后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比较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认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 (3)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病人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应当依法判决,不得调解;婚姻有效性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与抚养子女有关,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作出调解书。当事人对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3]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无效婚姻申请后,经审查无效的,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证明婚姻无效的,不予撤诉,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应当为确定婚姻效力和解决其他纠纷作出判决书,尚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尚存配偶为被申请人,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不列入被申请人名单,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作出后进行,前项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婚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强迫自己做违法的事情来确定婚姻关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将裁定婚姻无效。只要这里的法院作出判决,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变更。因此,只要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你可以找到他们所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和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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