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住房建设方面的问题。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给居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影响。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筑法》全文的最新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依照本法执行。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的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线路的安装,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支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提高住宅设计水平,鼓励节能环保,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技术,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许可证;然而,未达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的小型工程,不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第八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施工许可证申请建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已经办妥;(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拆除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4)已确定施工企业 (5)符合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已落实施工资金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展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开工、未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 第十条在建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恢复建设工程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建一年的项目,在恢复建设前,第十一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未按期开工或者因故停止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发建设许可证,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因故超过六个月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施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国家规定;(二)具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有关建设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从事建设活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通过资格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后,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过程中不会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确保人民的基本生命安全不受威胁,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模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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