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承租人选择设备和供应商,检查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出资并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不承担租赁物质量缺陷的风险,而承租人不能维护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也就是说,租赁物的质量不影响出租人按照合同收取租金。虽然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但承租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不能免除或减少 但是,租赁公司知道租赁物存在质量缺陷,不适合承租人使用,长期滞留必然造成损失。此时,租赁公司有义务积极处理租赁物,而租赁公司怠于履行这一义务,故应承担折旧损失。由于设备处置时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融资租赁的特点,设备所有权应属于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从设备销售中取得价款,融资租赁合同与供货合同相联系但又是两个独立合同的,租赁公司有权收取租金、利息和扣除设备折旧后的罚息,毫无疑问,对于因供货合同和设备的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买方应向供应商行使索赔权。一般来说,买受人是出租人,买卖合同的仲裁和融资租赁合同的诉讼在事实上和程序上是独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诉讼具有引用仲裁结果的条件,因此,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否不会成为诉讼的制约因素。但因设备质量问题通过仲裁获得的索赔应视为对承租人所受损失的赔偿,租赁合同诉讼结果中应当明确的是,以上是鲁巴网小编提起的瑕疵融资租赁的相关案件及如何支付租金的说明。在合同中,为了保证保险期,我们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包括我们能想到的所有问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将有专业的立法者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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