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规定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应由债权人或遵守合同的股东提供,但不应过于严格,只要能够提供使人们合理怀疑撤回出资的初步证据或者有关线索。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被起诉的股东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没有撤回出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开户银行的过户记录和土地、不动产、车辆、专利等资产权利证书的过户登记记录进行调查,以证明上述资产转让给公司的事实,然后由公司转让给第三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债权人或者遵守合同的股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大多是以隐匿的方式进行的,在现实中,瑕疵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保存在公司或投资者手中,如公司的商业交易账簿等,包括资产负债表等会计科目都保存在公司,因此客观上存在债权人举证的困难和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另一方声称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请求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十四条股东退股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返还资本利息,协助其他股东、董事和其他股东提取出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在其提取的资本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以及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出资的股东或者投资人是被执行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创业单位在创业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可以在不真实的注册资本范围内,裁定变更或者增加创业单位为被执行人或者抽逃注册资本,对申请执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人,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设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提取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撤资案中的举证责任也适用于主张者,但本案的举证问题比较灵活,因为被告股东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被告股东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定撤回出资成立,而抽逃出资构成法律责任,抽逃出资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P>股东提取资本的决定是什么? 抽逃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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