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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擅自转让股权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根据法院的司法实践,夫妻一方单方面持有股份、转让股权,法院对此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认为,只要配偶一方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无论受让人的主体地位如何,都是有效的。至于股权转让的价格,只需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即可。在股权转让的效力方面,法院还认为,“股权是区别于一般权利的特殊权利,只能由股东享有。婚姻法不应限制或规范股权转让。”
    其他法院认为,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配偶一方的股权转让应视为有效合同。但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法院经审查其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在法律适用上,应将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的相互适用结合起来,因此,离婚期间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单方持股、股权转让有争议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配偶与受让人的亲属、同学、朋友等关系是否密切,是否应当了解夫妻的感情状况;第二,受让人是否为股权转让向配偶支付合理对价;三是在股权转让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夫妻关系是否恶化,从而间接判断男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四是股权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次转让
    

在配偶单方持股和单方转让的情况下,法官判断合同无效的最重要依据是受让人是否有恶意
    

(2)配偶双方持股,但其中一人擅自转让股份p>

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主张以双方名义分股,法院一般不考虑双方的婚姻状况,而是将双方的股份作为公司股东处理,因此,对股权的判断应依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法院一般会通过调解程序确定双方的股权分割,然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不排除公司章程有其他相关限制,如公司章程对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设定了限制。如果本案因夫妻无法达成和解而导致公司存在其他股东,一般建议女方按照《公司法》处理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或另案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可以确认,虽然夫妻名下股权的持股比例不同,在处理夫妻双方持有股份但擅自单方转让股份的案件时,仍然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法院认为,一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冒充使用另一方(同时也是股东)的“未知信息”的行为,是以“家庭代理权”为由行使“家庭代理权”,故认为在夫妻双方持有股份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家族代理权”行为是另一方(也是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使配偶转让双方股权的行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王鹏静、梁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明确认定一方以“夫妻表见代理”为由,冒用另一方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因为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件,即使夫妻双方都持有股权,在单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被冒名的一方也不应粗心大意,证据的收集和辩论准备应从复杂性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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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