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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如何处理
释义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经其他股东同意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种争议:(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受让人起诉转让人,要求转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先将诉讼情况告知公司,并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就转让合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半数以上同意或者不表示相反意思的(通知转让但不否认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或者只想以低于转让合同的价格收购的,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表示以相同或者更好的价格收购的,应当责令转让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这取决于转让人的意图。在此期间转让人转为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转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股权转让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转让人部分履行合同的,合同无效,转让人应当返还部分转让金和法定孳息
    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变更受让人在审判中的原主张,否则,法院只能审理原请求权或驳回继续履行请求权,而不能积极干预当事人应当自由表达的私权。经诉讼协商一段时间仍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条件的,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不支持继续履行。如上所述,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转让合同可以按照无效返还和过错赔偿原则处理。(2)本公司请求确认股东转让的股权无效,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负责提供证据。在期限届满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拟向公司转让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表示购买该股权的意向,或者所报价格低于受让人提出的价格的,转让合同有效。此外,公司提起诉讼确认无效时,转让人转让的股权已登记在受让人名下的,可以视为其他股东已经知道并同意转让。转让合同同样有效。除二者外,转让合同无效
    由此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了合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一方与合同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分别起诉,在处理本案时,判决应以无效返还和过错赔偿为原则,为了更好地帮助您解决问题,您可以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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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