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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合资企业的股权
释义

本案属于股东转让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权利引起的股东权利确认纠纷。所谓股东权,简称股权,是指股东以股东资格为基础,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权是一种财产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权利。所谓股东权利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其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东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分别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转让程序,但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权利转让问题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股东权利转让的条件是:(1)主体不合格。主要是指转让方未取得股东资格和受让方不属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二)未依法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例如,股权转让必须由股东大会过半数成员决定,并符合股东优先受偿的原则,必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变更登记;(3)协议内容不合法,即:,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是非法的。转让人以名义转让股权,实质上非法借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答复》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效,主要是考察黄、周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就法律性质而言,股东权利的转让应当是一种股份出售。股东权利转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首先表现在股东权利转让协议上,其次表现在股东大会决议和核准登记的程序上。后者只是前者生效的条件。但是,如果没有前者的转让协议或者转让协议本身不符合生效条件,那么即使满足了后者的条件,转让也不能成立
    因此,本案的关键是黄周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成立。转让协议发生在1999年10月以前,根据当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协议既没有主要条款,也没有书面形式。显然,协议还没有建立。但本协议的履行期限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转让协议纠纷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价格不明确的合同,可以按照合同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可见,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不是没有成立的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同样,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综上所述,黄某与周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本应成立。因此,只要转让协议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为合法有效。至于转让价格,黄某可以与周某协商。如果谈判失败,可由相关部门评估认定,按当前市场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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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