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防范代持股权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1) 股权分置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影响股权分置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因素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说的“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投资通过协议隐名股东的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禁止或者限制隐名股东投资特定行业。隐名股东属于禁止、限制投资行为人的,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的,股权持有协议可能被视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股权持有协议本身,但由于其目的的违法性,可能被视为“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行为,因此在股权持有协议框架下被视为无效法律行为,上述法律风险无法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利用其他可能的形式来规避上述风险。业内人士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交易结构规避上述风险:投资者a将投资资金借款给B,B投资a计划投资的C公司,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甲、乙双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乙对丙的股权所产生的未来收益,在扣除乙的成本和甲向乙承诺支付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甲,以清偿乙对甲的债务。为保证B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权,将C部分股权质押给a,并办理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防范知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具体的防范措施包括: 1.明显的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的权利只能以其名义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想控制公司,必须就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达成一致,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得到隐名股东的同意,而显性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著名股东不可撤销地将部分股东权利的行使委托给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的职工或者其委托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必要的股东权利行使程序。这样的协议可以有效地保护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排除大股东的财产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受到明显股东的侵害。因意外死亡或者离婚,股东持有的股权不是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分割。这就保证了实际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 3.在代表公司签署股权持有协议时,公司应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进行公证。由于在法律上明显股东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故意侵害隐名股东的利益,隐名股东很难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其行为。因此,在代表上市股东签订股权持有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防损害隐名股东的利益。严格的违约责任会震慑显性股东,增加违反持股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违约损失大于损失,以减少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隐名股东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股权持有协议,并力争要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提前出具同意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四)主要股东的债权人对代表股东所持股份的强制执行风险。在法律上,主要股东是代表股东所持股份的债权人,代表股东持有的股份视为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裁定具名股东有义务履行对第三人的债务,且具名股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第三人有可能就此对代表第三人持有的股份提出执行请求,业内人士建议,防范代持股份强制执行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通过信托方式代持股份;股东代持协议中,不包括股东的财产权;受托人须将其持有的名义股份质押给作为质权人的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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