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上市前给予股权的承诺和上市后的悔改如何处理
释义

上市前,某公司股东王某承诺将向董米林赠送4万多股公司股票,但上市后却食言。为此,林先生起诉王先生,要求其按约定履行。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人王某将其持有的公司262010.88股个人流通股转让给林某,林先生起诉称,其供职的公司原三名股东在担任董事时,同意给予一定的股权报酬和激励。协议签署后,我也勤勉尽责,履行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正式上市后,经过36个月的解禁期,王某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由于协议约定王某应缴纳的45488股已扩大至262010.88股,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将其持有的公司个人流通股262010.88股转让给自己。此外,王某还需支付上述股份对应的历年分红5万余元
    王某辩称,虽然自己承诺赠与股权,但自己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无偿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法院认定:2009年,林某供职的公司拟上市,王某等三名股东与林某约定,公司拟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丙方(原三名股东)认可乙方(林某)的价值,同意给予林某一定的股权报酬和激励,并同意邀请林某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因此,双方就“乙方(林先生)的报酬与激励”签订了协议。为鼓励林先生为公司的发展尽力而为,公司原三大股东同意对林先生IPO后的部分股权进行补偿,并同意对林先生IPO后的15万股股权进行补偿,协议还规定,林先生在三年任期内,应当勤勉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各项任务,以促进公司尽快上市或达到上市条件。如本公司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或林先生未能勤勉尽责,林先生无权赔偿全部或部分所持股份
    本协议签署后,林先生先后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帮助公司顺利上市。不过,此后,只有两名原股东履行了承诺,但王某并未按照此前的约定将相应股权转让给林某。2015年8月,王先生还向林先生发出了撤销赠与的通知,通知其不再将上述股份赠与林先生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为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先生等人根据协议自愿给予林先生相应的股权激励和报酬。虽然协议中使用了“赠与”一词,但根据协议,原股东在享受公司IPO带来的自身权益大幅增加的利益的同时,应向林某赔偿并赠送相应股份。可见,林先生在协议中不仅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三位原股东不仅承担义务,也不享有权利。三方权利义务平等,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应视为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王某应履行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协议终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称:“股权激励”与“赠与”合同有区别,本案的难点在于股权激励的区别合同和礼品合同。思明区法院法官李颖认为,股权激励合同和赠与合同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界定,首先,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在生活中通常是密切相关的,或者捐赠人出于良好的个人道德和社会责任向公益活动或者被害人捐赠。在本案中,公司或原股东与林某的关系并非亲友关系或公益救助关系,这显然与赠与合同的情感基础无关
    其次,没有从受赠人处获得对价的目的。本案中,公司原股东签订协议,目的是通过林某的工作,使公司IPO,股东权益获得实质性增值。这种安排显然是一种交易,不符合赠与是无偿合同的法律特征
    最后,赠与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赠与是单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林先生不仅享有权利,而且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构成协议双方的对价,这显然不符合单一捐赠合同的法律特征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6 6: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