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夫妻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刘明(男)和李芳(女)是夫妻,他们的关系一直很融洽。考虑到刘明身体状况一直较差,李芳各方面能力不逊于自己,刘明与李芳协商将其持有的文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星公司)20%股权全部转让给李芳,于是于3月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拟于2009年5月底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2009年4月,文兴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任何规定,不同意刘明任意转让股权,这是无效的。而李芳则表示,他持有文星公司20%的股份,自然应该成为公司的股东。2009年5月25日,文兴公司其他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刘明与李芳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中,文兴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明与李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刘明与李芳为夫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自己所有或者部分归共同所有……”。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李芳有权收购刘明在文星公司20%的股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明转让文兴公司20%股权,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文兴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李芳无权取得文兴公司20%的股权或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1.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随意转让。股权,又称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参与公司事务、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公司经营管理权、公司监督权、重大事项表决权、股利分配权等权利。股权既有财产性又有人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说的“财产”,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一般价值小、实物形态清楚、易于分割、易于处理。第一种观点忽视了股权作为个人法律财产的特殊性,以及处理这种特殊性应遵循的特殊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人的合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个人背景。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随意转让其股份,将对其他股东、市场主体和公司自身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得任意转让。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份的转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也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同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进行审查。即使刘明、李芳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不会被工商局接受,因为他们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来总结,本案中刘明未将股权转让情况告知其他股东,文星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公司其他股东也不同意刘明的股权转让。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其他股东应依法购买转让股权的20%,李芳仅有权获得购买价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13: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