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股权转让情况 |
释义 |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在新闻中听到“股权转让”这个词。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回答大家的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公司法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排除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款的适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份时,只能转让给张三”。股东向李思转让股份的,视为无效转让。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按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购买,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本协议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注: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得禁止转让股东转让股权。第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股权转让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违反规定转让股权的,视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不存在争议。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程序如下:(1)书面通知 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回复 其他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的,应当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权,双方可以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违反上述程序和规定的,双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购买,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转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地方政府。国有股转让未经批准的,也将被视为无效 (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没有股东会的,应当形成董事会决议。(2)送审决议形成后,(三)经批准的资产核算、评估和交易,组织对拟转移的公司进行资产清查,因转移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之后,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评估;评估后,可通过特定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招揽受让人;公告期届满后,根据受让人的人数,决定采取拍卖、竞价、竞价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转让协议签署后,交易机构出具认证证书 (4)登记变更 买受人凭认证证书等材料向工商部门或其他有登记托管权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在签订股权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转让债权的性质是什么,即国有资产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转让,我在这篇文章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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