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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义务(一)公司依法有效设立时,隐名股东与主要股东、其他股东与公司之间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的事实,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内承担股东的合法责任。如果双方未能就实际投资者是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达成一致,且实际投资者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显性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所带来的股东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的事实。此时,隐名股东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投资借款关系,不应视为隐名投资关系,而可以视为债务关系。隐名股东与作为公司实际股东的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应当在明显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即与明显股东共同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对公司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依法设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而不依法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是不具备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企业创始人(包括实际投资者和名义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记名股东(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由此可见,隐名股东的义务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及公司的合法有效设立。法律咨询网.com的编辑将为您安排这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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