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大会提案权在公司法中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大会提案权在《公司法》中的含义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p>
1。只有达到3%时,我们才有提案权,即3%是提案权的实质条件 1。就词义而言,“提案权”中的“提案”一词应指“提案”。按照西方国家议会的惯例,提案必须讨论,否则就不是提案。因此,《公司法》第103条要求董事会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这是由议案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3%的条件。但是,第九十八条股东提案权只是股东提案权的基础,不是提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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