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甘肃省政府下发了国资发〔1992〕166号文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财政、税务、外汇、银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水电、海关、商检、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全省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环境,为企业提供便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依法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保证企业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主权。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生产经营,按规定纳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税务管理和税收征管,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制度办理。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遵守合同、章程的规定,在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享有和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自主权:(一)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二)有权建立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企业制度(三)有权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制定津贴、奖金制度。银行不监督有工资基金的企业(四)有权决定企业的人员配备和管理机构;企业人员的招聘、录用和解聘。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和有关事项,由董事会讨论批准,总经理负责实施。董事长有权对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长、董事不得超越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协商解决。第八条经中方推荐或者委派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需要转让的,推荐或者委派单位应当经董事会同意。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出。违反规定的,由省政府外资办责成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优先贷款,重点扶持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第十条省计委在制定年度原材料计划时,优先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由国家配置或垄断的原材料,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在中国境内跨地区与境内企业联合生产,并可以申请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已建成投产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和鼓励类两类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省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国务院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对这两类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第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中方负责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和数额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告外,未经省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通知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或公布外商投资企业数据。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由任何地方、部门分摊。企业有权拒绝支付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有权向省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投诉。省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及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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