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编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改善经营环境,规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目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经贸委(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了解和掌握企业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情况;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实施、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第四条合资、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中国有两个以上合资、合作的大股份企业的,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为中方投资者选聘或推荐股权代表,经组织部批准后报同级经贸委(局)备案;加强对中国投资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上级报告系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季度和年度项目进展、生产经营情况。第五条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局)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运用必要的经济和法律行政手段加以指导和规范,原则上不干涉企业内部管理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工业企业集团参股或者持有企业股份的,应当通过其参股或者持有资产的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借助行业管理职能,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独立作出生产经营决策,为社会提供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各种非法干涉、侵权行为,企业有权向各级经贸委(局)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各地各级经贸委(局)要设立投诉中心,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第七条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经贸办(1996)1号)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经贸委(局)备案,并向当地财政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办理财务登记,工程进度每季度向当地经贸委(局)报告一次。相关法律法规: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筹建期间的会计报表。项目建成投产后,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向当地经贸委(局)报送工商登记表;根据经贸委(局)的批准文件,根据现行税法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税务部门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企业投资者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合同约定的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实际出资额享有相应的权益;逾期六个月未投资或者未足额投资的,应当变更合同,调整股权比例。违约方应赔偿合资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各级经贸委(局)有权对因不能出资而不能开业的企业作出裁决,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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