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当与项目的进度相适应,投资期限应当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没有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资的,每一投资者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批准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收购设立的投资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全部收购价款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年内支付全部收购价款,所得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在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前,控制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股权和资产以合并报表的形式列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同步出资。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缴纳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所得。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含相对控股股份)的投资者,在实际支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投资总额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其权利不包括在内,投资者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权益和资产以合并报表的形式列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期限》由鲁巴小编编撰。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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