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五)外资企业的法律、信用证明文件投资者(六)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拟进口的材料清单(八)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可以用中文书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认为上述文件不完整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要求限期补充或者修改,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以其成立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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