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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未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我们只在其他地方(广州)租用一个仓库作为公司在其他地方的仓库。仓库货物所有权属于我公司,作为公司库存货物的库存管理,定期进行库存。当当地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会根据我公司签发的提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如果货物转让,仓库根据租赁合同按月向我公司收取租赁费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两个以上组织,实行统一核算的,应当将货物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销售组织,除相关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 外,我想问一下我公司从本公司发往国外仓库的货物是否视为销售 律师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的通知根据《企业所属机构间转让货物增值税实施细则》(国税发[1998]137号)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被视为用于销售货物第(三)项的规定,指接收组织在下列情形之一下的业务行为: 1。向买方开具发票 第二,向买方收取货款 如有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接收机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在没有上述两种情形的情况下,收款人只向买方开具发票或者收取部分货款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税款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并支付到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广州租用一个仓库作为本公司在其他地方的仓库。当当地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会根据贵公司签发的提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如果贵公司向买方开具发票并收到买方付款,仓库将根据贵公司签发的提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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