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撰写企业法人挪用资金投诉书 |
释义 |
工商部门法人身份证号十, <525, 被告人张某,男,******,11月出生,户籍号420302****0338,汉族,中学文化,十堰**工贸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地址:***************,*********,房间号,2015年2月2日因挪用资金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此案经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被告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2015年10月8日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自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数额较大不满三个月,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当然,在许多情况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些都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不起诉意味着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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