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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对方对工伤认定的不满
释义

(1)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业主根据属地原则选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予以回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审计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任何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都必须作出结论,即先办理行政复议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无权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结论。因此,只能维持或者撤销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复议不是本案的前置程序。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如果对方拒绝接受工伤认定,我们可以选择两种程序来认定不予受理的工伤,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程序,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有期限。超过时限,判定结果生效。当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不满意,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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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