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发行股份上市转让有何规定 |
释义 |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依法设立并存续两年以上”的公司作为申请上市的条件之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净资产账面原值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期限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上市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没有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增资股份上市前12个月内转让的限制条件。不过,中关村新三板试点期间的“代理制”业务规则有明确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上市前12个月内增资的,以货币投资的新股,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可转入代办系统;以非货币性财产投资的新股,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可转入代办系统。由于业务规则是以代理制规则为基础的,可见该限制已被取消。也就是说,增发股份在上市前12个月内转让不受限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条件,地方商务审批部门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法律,主要依据原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转让股份,应当自公司成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商业规则》对保荐人股份的锁定期没有规定,因此仍应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一年转让限制期。可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在新三板上市后股权转让的限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转让的限制条件,并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因非转让原因收购的股份转让限制 对于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收购的股份,如果收购时股份仍在限制期内,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限售股规定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com小编整理的《已发行股份上市转让管理规定》的法律内容。以上计划逐一梳理新三板股票上市转让的限制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会为你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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