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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人可以享有哪些个人权利
释义

著作权人享有什么样的人身权利?作者创作了作品,作品是否发表,是否公开,由作者、著作权人决定。出版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著作权人实现著作权财产权的基础。同时,作品的出版往往是著作权人行使出版权的结果,如出版、复制、拍摄等,署名权是著作权人发表自己创作或者参与创作的作品时表明身份的权利。作品上的署名不仅表明他是作品的创作者,而且表明署名人承担着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修改作品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添加或删除自己或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第四,保护作品的完整性著作权人的作品一经发表,著作权人有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著作权法禁止任意增加、删除、修改、歪曲、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制、复制、拓印、录音、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力。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通常与发行权或广播权一起使用。未经著作权人或者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作品。复制方式:一种是手工复制;第二种是机械复制。发行权:指以出售或捐赠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能发行。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有两种行使方式:著作权人可以自行分配,也可以授权他人分配,出售和捐赠
    (3)出租权: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除了
    

4。展览权:公开展出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展出作品,或者委托他人展出作品并取得报酬。其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看到。表演权:公共表演权和表演权。它是指在公共场合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在公共场合播放作品的权利。其特点是必须以开放的方式进行,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他人作品的表演,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不支付报酬而自由表演,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以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电影和作品,“公共再现”是其本质特征。放映电影的权利由制片人行使。放映一部电影,需要制片人的同意,而不需要相关部分作者的许可。广播权:以无线方式、有线或转播方式、扩音器或其他类似传输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方式向公众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者允许创优通过广播传播其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公共领域的信息不受法律保护,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有些信息只有在版权所有人许可和付费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制作权:又称影视制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制作成电影,以类似方式制作作品的权利。但这是原著,也是原著的演绎作品。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其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情况下,改变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在不改变表现形式或作品类型的情况下重写(2)翻译权:是指将原作品的语言转换成其他语言并用其表达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外国著作权人不经外国著作权人同意,在政府强制许可下,可以翻译外国作品。(3)汇编权:通过选择或编排,将一部作品或一部作品的片断整合成一部新作品的权利。它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编撰者享有编撰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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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17: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