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适用完全赔偿原则或者综合赔偿原则,即所谓的“填补原则”,即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的损失给予充分赔偿,补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1 2 3 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害赔偿金额。评估、考核等方法也可以用来计算薪酬。然而,如何计算债权人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因此,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问题成为著作权诉讼双方关注的焦点。面对科学技术的新发展,著作权领域出现了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新型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赔偿问题更加复杂。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的赔偿 如何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实际损失的分类和范围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说来,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直接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至于间接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何种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理论界仍有不同意见,争议较大,法院在实际案件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诉讼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刷费、交通住宿费、审计费等,是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在律师费问题上,多数法官认为,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权利人的律师费,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无论采取何种赔偿方式,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应分别计算 第二,精神损失。代表们对财产损失应当赔偿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最具争议的问题是精神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计算。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失的赔偿,但侵权行为客观上会损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从《民法通则》第120条的立法精神出发,应当考虑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应当严格限制作者的人身权利,特别是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和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对于精神损失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公众的认可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计算可获得利益的减少或损失。这部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正常使用时应当支付的合理的著作权许可费;② 权利人因合同变更或者终止而遭受的利润、许可费和报酬的减少或者损失;③ 因侵权产品占领市场而减少合法商品销售量的营业利润。损失可以用合法货物的利润率乘以减少的货物数量或者用侵权人销售的侵权货物数量计算;④ 因侵权造成的法定货物销售数量的利润损失和侵权货物对权利人商誉的损害,如果情况复杂,可以用法定产品的利润率乘以减少的销售数量来计算,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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