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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按时出资的股东有何责任
释义

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缴纳下列费用:,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非货币性出资额可以高达注册资本的70%,但非货币出资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非全额出资的可能性。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规定了非货币性财产虚假出资的两种责任:一种是补足差额的责任;二是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使用非货币性资产,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与公司章程定价存在重大差异,股东应当以货币性投资补足差额,而股东是否对差额有过错不是问题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承担责任的股东,即:,交付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是指公司成立时以非货币财产认缴出资份额,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者。因此,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实的,即使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其股份,也不能免除其补足差额的责任;即使转让方(原股东)和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对余额的责任,但该约定在理论上并不影响公司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其他股东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公司创始人为落实资本充实原则,共同承担的对履行出资义务相互保证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当公司创始人违反出资义务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时,其他公司创始人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足额出资义务,可以按照公司规定向股东追偿,只要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条件是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而不考虑其他股东的主观过错。这种连带责任是合法的,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协议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予以排除。为了维护公司的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责任分配是合理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本规定是指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以个人合作、资本合作为特征的商业组织,公司其他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接受股东在公司设立期间交付的非货币性财产,并履行相应的验资手续和验资报告。因此,他们有义务确保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靠性,同时,股东最容易发现非货币财产价值不真实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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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20: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