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按时出资的股东有何责任 |
释义 |
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缴纳下列费用:,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承担责任的股东,即:,交付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是指公司成立时以非货币财产认缴出资份额,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者。因此,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实的,即使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其股份,也不能免除其补足差额的责任;即使转让方(原股东)和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对余额的责任,但该约定在理论上并不影响公司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其他股东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公司创始人为落实资本充实原则,共同承担的对履行出资义务相互保证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当公司创始人违反出资义务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时,其他公司创始人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足额出资义务,可以按照公司规定向股东追偿,只要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条件是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而不考虑其他股东的主观过错。这种连带责任是合法的,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协议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予以排除。为了维护公司的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责任分配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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