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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公司前是否需要各股东签订合作协议
释义

公司成立前是否需要各股东签订合作协议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关于公司设立的协议。因此,又称发起人协议,其法律性质与合伙协议相似。公司设立协议是债法上的合同,主要受合同法的规制,其效力不因公司设立而终止。因此,因公司设立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公司设立协议不是设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因此,在公司设立实践中,提交公司设立协议的公司很少,签署公司设立协议的股东也很少。那么,有必要签订公司成立协议吗?笔者认为,为了有效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体股东应当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对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第二条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设立公司合同,合同相对人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公司确认前款约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第三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设立后,合同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身利益与对方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对方是善意的。”第四条公司因故不成立,债权人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责任;对责任比例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出资比例没有约定的,按照等额分担。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不能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应当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范围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设立后受害人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成立,受害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我认为,全体股东应当就公司的设立签订协议,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住所、设立目的、出资额、设立(筹建)、公司事务和执行情况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公司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未设立(未设立或未设立)时、公司设立后第三人的责任、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适用标准,关联人与发起人应当明确约定
    

如上所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不因公司设立而终止,从而导致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任何协议都只能约束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公司设立协议只能约束签署公司设立协议的发起人(或股东)。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因此,应该区别于内部和外部。在内部,发起人之间,除公司章程或者设立公司协议另有规定外,设立公司协议优先;公司章程应当优先适用于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公司设立协议对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约束力。从外部看,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因为法律赋予公司章程一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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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