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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更名应注意什么
释义

1、 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可以包含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和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事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民事责任是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企业法人姓名权是企业法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法人享有其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名称中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容易引起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解,引发经济纠纷或者混淆经济纠纷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要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各个方面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许多企业也被称为行政机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事分开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党、人大、司法机关11个部门,政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不应当设立经济实体,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能、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设立经济实体,这四个方面的名称与机关完全脱钩。因此,企业名称前不应加各级党政机关名称。企业名称前加党政机关名称的,应当更正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地区)、国家(地区)和行政区划的联合名称或者其简称作为企业名称。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不得以外国(地区)(包括习惯称谓)和中国(包括习惯称谓“中国”或“中国”)的名称作为著名作品的名称,如“中日友好饭店”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来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不包括汉字和数字)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现行标准简体字,已被替换的繁体字和未经批准的简体字,不得使用
    

政府使用何种语言作为官方语言,体现国家主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企业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企业名称使用汉字而不是外文字并不过分。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外文。虽然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其写入法律,但实际上也是一种国际惯例
    允许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面,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和产品出口的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用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是企业根据外文翻译的一般原则自行翻译的,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翻译,这是企业根据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和使用的问题。在讲英语的地区把外国名字译成英语,在讲日语的地区把它译成日语,等等,只要翻译符合国际翻译原则,与中文名字一致,拼音本身不是汉字,但学习汉语的工具(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德,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社会公德,没有权利,是每一个公民和第一个企业的义务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因此,企业名称不应含有任何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企业名称申请和批准时,应注意当地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避免当地民族和宗教禁忌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但在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时,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名称权。特别是要禁止通过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引起混淆的;或者企业名称中有损害他人营业场所、商品或者工商活动商誉的虚假陈述的;或者企业名称中含有易使公众误解商品性质、生产方法、特性、用途和数量的表述和说明。无论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或企业名称登记后发生上述情况,企业均有义务调整企业名称的使用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企业名称只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还应当符合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因此,公司应在1994年7月1日以后受到处罚,公司成立时,必须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单独称为“公司”。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被称为“公司”。它们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并没有专门的单一规定加以限制。这些公司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了三到五年的规范化过程。届时,其名称也将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随着公司的规范化进程,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例如,国务院明确指示,不得设立讨债公司,且公司名称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样;国务院明确规定,禁止我国金融期货、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不适用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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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