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定设立合营公司以实物出资的时间 |
释义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合营企业时,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实物出资需要评估 1。实物投资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进行评估和计算用于实物投资的标的物必须能够公允地转换为现金,因为实物投资的对价是股份或者投资金额,如果不能转换为现金,就无法支付股份或者确定其在总资本中的比例。实物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取得该财产的成本是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并以其对被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对投资财产应当具有独立所有权。实物应当对被投资单位有利,有用性是指所投资的实物能够满足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能够为被投资单位带来实际使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对公司登记的有用性作了严格的规定。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换为实物股份的,其出资应当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包括厂房,办公楼、设备设施、机器、仓库等运输工具和生产资料。股东以章程形式出资,不能用于所设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方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因此,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一般不宜投资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合资公司时,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时间,并对实物出资进行评估。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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