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些形式的文艺作品的存在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释义 |
一是文字作品。书面作品包括从文学创作到实用目录的各种作品,包括由计算机程序转化而来的计算机软件。第二,口语作品。第三,音乐作品。四是戏剧作品。五是舞蹈作品。六是杂技艺术作品。七是艺术作品。八是建筑工程。第九,实用艺术品。第十一,摄影。第十二,电影等音像作品。第十三,工程设计工作。产品设计作品。15地图是有用的。第十六,示意图作品。十七、民间文艺作品。18各类编辑作品等上述作品的作者可以依法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保护,但下列对象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国家机关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译文;时事新闻、纪实新闻和纯事实新闻;三是没有原始的历法、数表、通用表和公式,缺少作品的基本要素;四是依法禁止出版、发行、演出、展览、传播作品;第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为不适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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