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尽管国家电网试图证明其从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申请并获准注册这些域名,但从未表明其已转让这些域名,而这些与域名相同的商标都不是行政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法院仍将国家电网视为“恶意抢注”。在易佳诉。国旺与包杰诉。国旺法院根据国际惯例,直接认定“宜家”和“惠斯特/虎*宝”为驰名商标。这样,国网对这些域名的注册就侵犯了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在易家案中,只有国家电网被责令撤销域名。包杰案中,国家电网以撤销域名为由被责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