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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客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释义

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客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存在某种形式的文学艺术,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其他国家相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面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书面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书面形式表现的作品。它是用文字或与文字相当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形式。
    根据《口头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口头作品是指用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如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口头表演与预先创作的作品,如诗歌朗诵,不是口头作品。口头作业必须是即兴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作品(新类型)
    

(1)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和其他可以演唱或演奏的有文字或无文字的作品。
    

注:有文字的音乐,如果文字和音乐一起使用,则文字包含在音乐作品中;文字不与音乐配合使用的,也可以列入书面作品。
    (2)戏剧作品是指戏剧、戏曲、地方戏等舞台表演作品。《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戏剧、戏曲、地方戏等舞台表演作品”
    (3)曲艺是我国特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约有相声、快板、说书、弹词、大沽追子、琴书等400余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形式表演的作品,如相声、快书、大沽、评书等,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来表达思想和情感的作品,舞蹈是人类运动的艺术。从广义上讲,它是通过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情感的一种艺术形式。(5)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身体动作和技巧来表达的作品,是一种技术表演,我国杂技艺术作品资源丰富,因此在修订中,将杂技艺术作品界定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版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元素。杂技动作和技巧的难度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美术作品,是指由线条、色彩或者绘画、书法、雕塑等其他手段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三维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和实用艺术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的一种。实用艺术品不仅是物质产品,更是具有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国以前没有保护民族实用艺术。在艺术界,对于实用艺术是否属于艺术作品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决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保护,至少应当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现在,我国的实用艺术品可以作为艺术品进行保护。外观专利申请的,可以受工业产权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第八章法律对广播电影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其中,“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指含有法律禁止内容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的作品。必须严格理解这里的“禁令”。因内容不当而被媒体拒绝采纳的作品不在此列。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影视剧不属于“禁播”,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国家机关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是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畅通无阻地传播,方便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的纯事实新闻。由于原创性的缺乏和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的需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将作者的思想或形象描述融入新闻内容,如新闻评论、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著作权法将适用
    历法、总数表、总表和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作特征或只具有社会常识特征。它们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排斥任何人。因此,它们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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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