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法律规定 |
释义 |
1997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股票发行上市管理的通知》(俗称《红筹指引》,又称国务院21号文件),审批国有红筹公司境外上市,鼓励境外上市。但该文件并未对2000年6月9日非国有企业境外上市作出相应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外公司境外股票发行上市涉及境内权益问题的通知》(简称“证监会72号文”),其中要求,境外股票发行上市有关事项不属于“国务院第21号文件”的,适用中国证监会第72号文件,境内企业参与境外上市,应当聘请境内证券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境外相关企业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境内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将对相关企业境外上市以“我们无异议”的形式予以批复×× 公司不得对股票在境外发行上市提出异议。”。据此,业内人士称之为“无例外函” 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无例外函”制度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市场的上市情况进行审查,以审查境外公司境内权益是否合法;第二,中国境内机构或公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外公司权益是否合法,将以中国证监会2003年4月发布的《不例外意见书》为准,中国证监会取消了关于境内权益境外公司上市的“无例外函”,只保留在内地注册的企业境外直接上市审批。除国有企业外,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不经核准发行股票上市,为适应入世后外商对华投资的新趋势,鼓励多渠道引进外资,“无一例外”时期结束,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机制。其中,自2003年4月12日起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颁布,不仅为外国投资者在华并购境内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法律框架,但也可以看作是国家对国内企业利用海外资金向海外控制模式转变,进而安排海外上市的监管政策,对并购的监管为并购股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明确了对境内企业的指导,在转为境外控股的运作中,应遵循依法并购、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符合我国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原则。根据这些基本原则,并购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得违反法律;二是严格限制拟转为境外控股公司的企业的经营。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按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不得擅自定价;受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人支付对价;汇入境内的对价记录,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验证。在满足上述规范的前提下,安排具备上市资格的内地企业转为境外控股模式,间接在境外上市是可行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