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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法律政策回顾与展望
释义

有鉴于此,笔者回顾了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态度,认为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核心问题是:一是是否报证监会批准;二是从国外借壳(绕道)的态度。它们如下所示:
    

1。是否上报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此问题有一致态度。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都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主要适用法律为《证券法》第29条和1997年《红筹指引》。以下是政策变化过程的介绍: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5条规定,公司股票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于1994年4月9日在境外上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核准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存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指出上述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应予制止”。而“再次强调,今后所有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都要提前报证监会批准。”
    当时,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还是一件新鲜事。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H股上市。因此,1993年和1994年,企业境外上市须经批准的政策不明确,1994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境外上市审批程序的函》中也承认,“境内企业以境外设立的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比较复杂,没有既定的标准和足够的案例作为是否需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依据。”。《函》要求:“在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上市是否需要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提供法律意见时,律师应直接向中国证监会请示。”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1997年红筹指引(即1997年6月2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股票发行上市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境外上市,以下简称“九七红筹指引”)。通知中,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2000年6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境外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重申了1997年《红筹指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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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