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人作品的使用者取得著作权使用权后的义务 但是,作品的使用权只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此外,著作权人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虽然分别取得了出版权、表演权、录音权、广播权、署名权、修改权、修改权、发行权、发行权、发行权和发行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仍然属于著作权人。因此,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出过程中有出版、表演、录音、播出的权利,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这些权利,不得侵犯署名权,作者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主要是指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的使用权。它还可以包括通过“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获得的使用权,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规定和解释许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许可权的种类;(2)许可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或者非排他性的;(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限;(4)支付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解读:本文是关于使用他人作品应遵循的原则和许可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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