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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释义

1、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本罪主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也属于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失信行为,其行为会给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经营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于公司事务,尽心尽力,忠于公司。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真诚地处理公司事务和处理公司财产。他们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违法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违法手段,造成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损失。所谓失信,是指行为人破坏与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依法确认的信托关系,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六种违法行为,即:(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向明显资不抵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无偿债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六)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多次终止或者暂停上市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A。挪用公司资金;b。以某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公司资金;c。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d。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进行交易的;e。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作为自己的佣金;g。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的;h。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以背信罪“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上是我们为您解答的问题。我希望你能有所收获。当我们面对自己的工作时,我们应该全力以赴,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如有其他疑问,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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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