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
释义 |
1、 概述 在《伯尔尼公约》第一条中,作者对其书面和艺术作品的权利称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也有上述概念[1]正是由于著作权的概念高度简化,现实中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认定、原创性和完整性存在差异,使得对案件审理存在诸多异议。提问 剧本《五朵金花》是嵇康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与公务员合作创作的,后由**电影制片厂拍成电影。影片上映后,社会反响强烈,由此产生了大家所熟知的美丽善良的“金华”形象。受电影《五朵金花》的启发,云南烟草厂1974年开始经营“五朵金花”牌卷烟,1983年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五朵金花”牌卷烟远销全国和东欧。嵇康认为**卷烟厂未经许可使用和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于2001年2月5日与公务员一起将**卷烟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道歉**卷烟厂驳斥《五朵金花》不是原创,也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认为**卷烟厂使用《五朵金花》不侵犯剧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剧本的著作权属于嵇康及其公务员,但认为剧本的标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作品的标题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引用国家版权局给法院的答复,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名称没有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之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2]再看另一个案件,原告孙×石称:经过多年的研究,于2005年4月创作了《昆明汽车站手册》,并于2005年5月27日在云南省版权局登记了著作权,给大众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后来,原告向报社赠送了几份,想通过报社免费送给昆明公交公司,但昆明公交公司拒绝了原告的好意。2005年10月,有人告知原告《公交便利手册》中的公交拼音检索与原告制作的《昆明公交车站手册》相同,故原告购买了2005年7月版《公交便利手册》,由昆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奥北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编撰,**科技出版社出版,孙×石起诉昆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奥北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并**科技出版社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请求判决:一、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2、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3、 三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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