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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释义

1、 共同协商原则是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就是否同意转让出资额、是否同意转让股份、是否同意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入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另外,如上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按照一定的时点进行价值评估,必然与股权价值相违背。另外,在婚姻关系中,“复合股权”(有学者称之为“复合股权”)是一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认定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并给予对方补偿,这不仅给股东带来压力或使其无法履行,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中,也丧失和剥夺了夫妻双方所期望的永久性投资收益的目的
    第二,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补偿或股权取得等问题,夫妻双方应明确,如前所述,由于股东的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即准共有权选择离婚后加入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得转让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放弃,司法机关不应剥夺。但笔者也注意到,在现行公司法中,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也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一方股东不能给予另一方补偿,则配偶的权利将得到保护。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批准,也无济于事,最终也无法获得股权,然而,变相获得其他股东的补偿,并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构成的稳定。这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注定了婚姻案件中对非股东共有权缺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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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