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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诺
释义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条所称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中国没有无限责任公司和合资公司(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它们不能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也实行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实收(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分批实收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条件和先决条件,即:,公司股东只有在依法设立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事后不抽回资本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六种:
    

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实际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公司注册资本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法人资格不能合法形成(公司法人资格被剥夺)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的,股东收回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行合同能力不足的,应当承担差额责任,在提取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只有一个大股东,其他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份转让,股东为一人,六个月内未新增股东或者未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下列情形难以区分公司及其股东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没有区别,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模糊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杂,同一账户连续使用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连续混乱,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
    

控股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对公司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可以是控股股东,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如果股东的资产与公司的资产混合,股东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混合,公司的人格被股东吸收,不再独立,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或者虚报注册资本的,股东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际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要求,致使公司法人资格不能合法产生(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的,由股东承担差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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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