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商号保护的立法回顾与完善 |
释义 |
企业名称用作企业实体以表示其业务的名称。企业主体通过企业名称在经济活动中识别和表现自己,使自己区别于他人。附属于企业主体的企业名称是企业主体之间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由此可见,商号的作用是识别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并与其他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相区别[1]依法使用商号的,经营主体可以获得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即,企业名称的使用权。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主体依法享有的设定、使用、转让企业名称的专有权。设立商号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同的商业主体因使用同一商号而产生混淆。它的功能是基本上定义每个特定名称的正确空间。当商品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权获得救济。商品名称可由商务主体自主设计和选择。从商业运作的角度看,商事主体名称的区分功能主要体现在商号或商铺名称上[2]商号与商事主体的商业信用密切相关。无论是商业主体对商品的推销,还是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商号都起着识别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相似。?1、 商号与商号权的界定?作为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用来突出其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往往与企业名称混淆。但是,商号并不是商事主体名称的全部,而只是核心要素。商品名称与企业名称不同——企业名称的扩展名大于商品名称的扩展名。商号只是企业名称的法律要素之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全部外部特征。只有结合企业的地理名称、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形成企业名称,商号才能成为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识别标志。?从法律属性看,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商号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具有很强的地域限制性。商号登记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区域内使用的限制。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规定,除全国知名大型企业的商品名称外,其他经营单位的商品名称只能在登记区域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所有人可以在企业内外事务中自由使用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商号。第二,商号权是开放的。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废止和转让,必须通过登记程序予以公告。没有这一程序,就不允许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没有外部效力。第三,商号权是可转让的。商号权人可以将商号转让给他人,并允许他人使用该商号。商号权具有物权性质,应与交易主体的经营同时转让[3]?商号权和商标权都是企业的重要权利,但在实践中,商号权和商标权会发生冲突。基于商标权的法律范畴,商标在先权的保护具有法律依据。由于商号权的地域性,当商标侵犯商号的在先权利时,由于商号的地域性特点,往往难以保护商号。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商号权作为一项优先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肯定。?2、 如何梳理国内外商号保护立法(1)国外商号保护立法?1取得商品名称权的途径。在取得商号权的方式上,一些国家采取了有效注册原则,即商号只有在注册后才能使用。《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任何商人都有义务向其营业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报告其营业地的商业登记;商人应在其签名上签字并注明其商号,由法院保存。”有的国家采取登记对抗的方式,即取得商号权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19条规定,在同一城镇或村庄,不允许因同一企业而登记他人的注册企业名称。”根据该法第20(1)条,注册公司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同一或类似的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这种索赔不妨碍损害赔偿索赔”。然而,一些国际条约采用了使用取得原则,即一旦使用了商号,使用者就获得了商号的专有权。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将商品名列入保护知识产权清单。第8条规定,制造商的名称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受保护,无义务申请或注册,无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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