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纠纷与股东责任风险。注意先决条件:来电,合理期限尚未支付。认股人逾期支付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的出资是否有效,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确定,善意取得的条件为:1;2以合理价格转让;三。以贪污、贿赂、贪污、挪用和其他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给受让人,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股权仍然有效 第三,投资者没有通过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权利负担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减轻权利负担;逾期不履行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四)投资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价值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确认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5)投资者以房屋等财产出资的,需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实际将财产交付公司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主张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但尚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其他股东在实际交付前声称已将财产交付公司,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也可以出资。投资者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投资者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投资者依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2) 股权出资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投资者已履行法定的股权转让手续;(四)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依法评估了股权价值,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确认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投资者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确认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股东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 (3)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分配虚假利润 (4) 通过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提取出资的行为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出资本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也提出要求的,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发起人、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对公司增资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其他股东、债权人请求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时,未履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要求赔偿。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在撤回出资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支持其他股东要求撤回出资的主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撤回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方垫资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同意在公司验资或公司成立后,撤回发起人的出资以偿还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款约定提取出资后向第三人偿还的,发起人不能补足出资,有关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因提取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投资者承担因出资不足而应承担的出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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