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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号权与商标权有冲突吗
释义

1、 商号名称权(一)的法律性质,商号名称权(一)、商号名称权(一)、商号名称权(一)、商号名称权(一)和商号名称权(一)在商事主体名称上的区别,在现有的著作和立法中存在一些概念上的混乱。有学者简单地认为这三者是相同的,只是称谓不同(1)其实它们有不同的内涵。商品名是企业和其他商业实体用来表示不同于其他实体的特征的名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注册地或者营业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的全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名称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依法由下列部分组成:商号(或商号),行业或企业特征和组织形式。因此,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法律组成部分。例如,“一堂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公司的名称。其中,“益堂”是公司的企业名称,“上海”是地名,“信息服务”是行业的公称,“有限公司”是其组织形式。在所有组成部分中,本公司仅对其企业名称“益堂”拥有专有权,而对其地理名称“上海”、行业公称“信息服务”或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没有专有权,笔者认为,对其他法域立法的误解和借鉴是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美国普通法,产品、服务或商业企业的描述性术语,以及个人、合伙人、公司或特殊地理位置的名称,如果被法院承认为商业交易中常用的名称,则为“商业名称”(2);在日本立法中,商号是指商事主体的名称。其中,商户的企业名称可以是其姓氏、姓名或其他名称,而公司的企业名称通常是**公司、**公司或股份公司;在德国,商品名可分为简单商品名和组合商品名。简单商品名只由一个名称组成,组合商品名由核心部分(一个名称)和附属部分组成。这两部分具有相同的含义和地位(3)。可见,上述国家的“商号”含义广泛,与我国的“商号”含义大不相同。实际上,它可能相当于中国的“企业名称”或“品牌名称”。因此,上述国家的“商号权”绝不仅仅是我国的“商号权”(名称权)。一些学者在引入这一概念时,没有认真加以区分,造成混淆。其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商号”纳入了工业产权的范围,但没有对“商号”进行界定。“商号”在我国的翻译比较多,这是造成概念混淆的原因之一,根据名称规定,在我国,“商号”和“商号”是同意词。但笔者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首先,在我国,经营者使用“品牌”来表示自己的身份由来已久,而“企业名称”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一种进口产品。其次,这两种方法是不同的,作为自然人姓名的一种特殊组合,如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合伙企业,商号的设立采取了自由主义。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它可以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合伙企业,也可以用于商业经营;而“商号”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名称,未经登记不得取得(4)
    上述区别并非纯粹的语义上的区别,《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是关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利。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有权依法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值得注意的是,本节没有规定企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同时,“依法转让自己的姓名”的规定与民法人格权不得转让的原则相冲突。可见,我国立法更多地强调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人格权,而忽视了其财产权的性质。相反,一般认为商号权强调财产权,如商号转让权、商号专用权等,因为我国对商号权没有专门规定,本文引用的商号权规制主要是对企业名称调整的规制(如上所述,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的知识产权。一是狭义的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工业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2)条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原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反不正当竞争;另一种是“文学财产”,主要包括著作权和相邻权。二是广义的知识产权。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创造权、专利权、工业设计权、集成电路设计权、工业秘密权和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著作权相邻权);二是识别商标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名称、来源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中涉及的识别商标权。1992年4月,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东京会议提出了这一观点
    因此,无论采用哪种标准,商号权无疑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特征,如无实体性、地域性、排他性等。笔者认为,商号权是商标权的相邻权。这是因为:(1)与商标一样,商号的最终目的是区分不同实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企业所有者增强自身竞争力,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商号权与商标权密切相关。商品名称权的行使与商标权密切相关。有时不同主体之间的商号权与商标权会产生利益冲突
    商号权是商标权的相邻权,但它与商标权的相邻权不同:(1)商号权的实现不需要依赖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但必须依赖于生产和经营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商标权的实现大多以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为标志(2)法律依据不同。商号权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或《企业登记法》,商标权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3)商号权的地域性大于商标权。虽然两者原则上都在登记国有效,但商号权的有效范围较小,因为它只在其所在地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有效。(4)商号权没有法定期限。商号权与商事主体并存。只要主体存在,商号权就存在,商标权就有一个法律术语(5)保护程度不同。有时甚至在无意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能得到救济;商号权的保护一般限于冒充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场合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和范围的加快和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商品名称相同、相近的情况和问题,构成混淆和误解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他人原商号权与后商标权的冲突,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对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公司提起的诉讼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本案的焦点是贸易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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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