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份为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的企业法人。设立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本办法的规定。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3)公司章程(原件1份),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七)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八)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原件) 10。发起人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实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预先批准的,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正本一份),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正本一份)。募集资金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正本一份) 公司登记手续复杂,提交材料较多。为了在创业的道路上取得更好的进展,欢迎您到法务部注册公司,在线提交材料,一对一的专业法律顾问为您快速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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