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 |
释义 |
1、 导论知识产权的本质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学术性的话题,众说纷纭。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和定义,《法律词典》(参考文献1)的定义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依法承认和享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知识成果的权利由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法律卷》(参考文献2)的定义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智力活动和在商业活动中的经验和标记,依法享有自己的利益,排除他人对民事权利的干涉”《辞海》(参考文献3)的定义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法律词典》(参考文献4)的定义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智力创造的专有权”《中国法律词典:民法卷》(参考文献5)的定义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智力创造的专有权”知识产品的拥有者,对其智力创造具有一定的专有权“《政治经济学词典》(参考文献6)将其定义为“行为人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以知识劳动为手段的文艺《百科全书》(参考文献7)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权利,是指对特定的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兰州市专利工作未来十年发展战略研究》(见8号文件)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权利,使用和控制知识劳动成果和其他商业成果,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其他专家学者的定义也有所不同(见参考文献9-19)。其中,9号文件在对知识产权的各种定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后,将其定义为:“知识产权是对特定知识成果的控制权”,并明确其主体为“民事主体”。同时指出知识产权具有五个特征:“1。知识产权是由法律直接创造的;2; 2知识产权的内容是知识成果的直接支配;三。知识产权附属于无形的知识成果;4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主体可以同时享有同一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5知识产权可以由多人同时行使。”。此外,有些教科书和学术专著没有给出定义,只是介绍了各类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具体内容或范围(见文献20-28)。各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文件往往回避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或本质的解释,只列出知识产权的内容或范围。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只列出了八项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公约》只列出了八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仅列出九项工业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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