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民营企业上市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1、 明确股权与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之一。在许多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可能影响股权稳定性的情况,如代理持股、信托持股、隐名股东、股权激励等。在这方面,由于会影响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对申请发行上市前的材料进行清理和规范,以检查企业的股权、资产是否连续三年发生重大变化,要确保单个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决策层、管理层主要人员和公司资产不发生重大变化,否则上市时间将被延长和推迟 监管部门特别关注拟上市企业前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或超越审批权限的,出具省税务厅出具的确认文件,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对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或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追缴风险(含滞纳金),拟上市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被收回的风险,并要求企业原股东承诺需要纳税的,由原股东承担全部责任,引进新投资者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基于扩大资本规模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往往引入新的投资者。目前,在审计申报前大规模定向增发没有太多限制。但如果私募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倍以上,且公司在审计中拥有较多的货币资金,则认为公司经营风险较大,无法判断是否能够继续发展。有可能对这些公司施加某些限制,例如要求它们在报告前运行一段时间。对此,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至少三年),如主营业务和资产无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等无变动;二是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具有协同效应;三是募集资金规模适度。如果新的投资者将资产转换成股票,他们必须评估价格,而且规模也应该适当。应考虑其贡献对公司业务记录可比性的影响;第四,新股东在同一时期,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应分担相同的比例;第五,新股的认购价或折价一般是在资产净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拟发行上市的企业要求不存在同业竞争。这些要求不是对拟发行上市企业的时点要求,而是要求在整个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也不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对此,我们要特别注意重组方案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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