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 |
释义 |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或者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无论行为人是否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手段的违法性。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诱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行贿、许诺重要职务等给予或者许诺利益为手段,从有关人员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指采用威胁或者敲诈等方法,欺骗有关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诱导他人泄露秘密,或者以电子手段或者其他方式调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他人独立开发、开发权利人拥有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秘密;(2)经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获取商业秘密,(三)他人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包括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某些信息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他人取得的商业秘密,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从他人处获取的商业秘密。(四)他人通过逆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逆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或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分析,推断出商业秘密的行为。逆向工程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对于黑匣子封闭的产品,逆向工程不适用。黑匣子封存是指反映商业秘密的产品出租时,权利人将该产品封存在保密的黑匣子内,其他人不能打开或分解,否则构成侵权。此外,获取承运人记录或体现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信号、数据、图形、文件、模型或其他物体,也构成侵权 一是告知特定人,这种告知使特定人非法拥有的商业秘密,无论该人是否向他人披露,都不影响侵权构成;二是向少数人公开。侵权人在某些私人场合或者公共场所谈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虽然此时的受众是少数人,但它属于公众的一部分,这就构成了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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