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受到法学界和政府的密切关注。本文阐述了自己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看法,对于每个民事主体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合理避免他人的侵权纠缠,如何快速适应和应对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频繁的商业交易中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自己企业的利益,在“与狼共舞”中取胜,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商业秘密、网络环境保护、法定权利人信息文本、商业秘密又称商业秘密,在WTO的trips协议中被称为“秘密信息”。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被称为商业秘密。原《技术合同法》中提到了对“技术秘密”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概括为合格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一般来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它们都属于trips中定义的“未公开信息”。因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受到国际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界和各知识产权组织的高度重视。在现实世界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相比,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如今,面对互联网的挑战,商业秘密已经引起了生产企业、商家、法律学者和官员的密切关注。作为科技大国,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更大。本文就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阐述了以下观点,并对民事主体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合理避免与他人侵权的纠缠,甚至落入美国《经济间谍法》的桎梏提出了一些建议。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及其保护,是面对“入世”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必经之路。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类: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信息还有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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