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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应当为退股造成的损失负责吗
释义

关键词:股东退股,关联公司问题:股东退股时,其他股东要求考虑关联公司的损益,法院是否支持。胡某退股纠纷案(一)
    

法院意见:1996年3月4日,公司净资产应当进行司法会计评估,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确定,与关联公司无直接关系,原告X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注册资本100万元。原告X公司股东丁某(75万元)、吴某(25万元)、齐某(10.5万元)、胡某(12万元)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休,并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向被告支付了17万元取款款
    查明,被告退职、取款日期为2008年6月,会计结算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被告申请对原告在其关联公司上海八大金融资产公司和人人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净资产入账进行会计审计,并相应调整了原告截至2008年5月31日的净资产,法院核准并委托8家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申请进行审计。2009年9月2日,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会计评估意见书,认为截至2008年5月31日,原告资产316350926元,负债22216097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941908.29元。意见明确了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
    各方意见
    

原告X公司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被告退休时必须办理退休手续。目前公司净资产为负,关联公司上海x金融资产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也占用x公司的利润和资产。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给予其17万元退股,被告胡某观点:原告实际利润和资产为负的原因是公司财务造假,要求支付139万元,法院一审观点:胡某持有16.669万元^,已经双方确认。他退休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本次审计结论为,公司截至2008年5月31日的净资产为912940.29元,根据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该净资产已考虑关联公司的财务收支。因此,原告认为“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与关联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相混淆,公司应按收入的比例增加成本,净资产应酌情减少”的观点不成立。同时,法院认为,如果X公司主张按比例分摊各项费用,但这种分摊将导致X公司、上海X金融资产公司和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平均利润。但三家公司的业务领域不尽相同,实际收入也不应相同,因此利润均衡不合理
    根据二审意见,上诉人X公司截至5月31日的净资产,2008年经沪8会业[2009]9号司法会计鉴定认定。X公司主张应分担两家关联公司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8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资料作了相应调整,故法院在实际生活中不支持上诉人的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辞职、解聘、退职的情况下离开公司时,必须退出公司,即无论股东是否同意,都必须被迫退出公司的情况大量存在。公司章程作为一项强制退出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引起了诸多争议。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强制条款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股东退出方式的不同,笔者试图对公司章程中强制退股条款的效力作如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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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退股。该法还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相应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在多种情况下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只能转让股权,不能由公司回购,因此,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后应当由公司强制回购股份,笔者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公司章程原则上规定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以股权转让方式退股的,视为有效。这种情况下,判断该条款效力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其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约定,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那么我们首先要按照《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即股东因退休、解聘而离开公司时,因转让等原因,公司章程应当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但未约定具体受让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有权转让股权。公司章程未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一方要求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胡锦涛退休后不得不转让股份,退出公司。上海法院还认为,协议是有效的,应当遵守
    此外,如何确定货叉的价值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的焦点。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综合考虑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额、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额和公司资产,确定股权价格的常用方法有:(1)以股东的原始出资额为转让价格;(2)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3)以第三方审计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以拍卖、销售价格作为转让价格5)双方约定的其他定价方式
    但X公司认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大量资金被关联公司占用。因此,股东在退股时,应考虑这一财务收支,相应减少公司净资产。X公司的这一主张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胡是X公司的股东。退股时有权按公司净资产分配退股款,与资金是否被关联公司占用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对于X公司净资产的确定,如双方有争议,可在司法实践中由相关司法会计评估机构进行司法审计,而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法院的判断依据,笔者想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标的股权价格的确定是最核心、最有争议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制定详细、明确、可行的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降低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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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