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
释义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受权利人保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修正案)》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受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约束。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本规定所称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以上列举的商业秘密的外延并不全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将有新的内容和形式。所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以下是对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更具体的介绍(1)客户名单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才能被视为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7]2号),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一般是指与相关公开信息不同的特殊客户信息,它由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组成,包括汇集大量客户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的客户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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