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秘密,是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等,属于商业秘密的专有技术和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的保护。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第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第七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提高权利人保护技术秘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鼓励专利权人通过申请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第八条权利人应当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管理。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法律保护的措施、手段和方法,确定技术秘密的分类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合同履行义务。未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未约定的,有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有关人员只对协议约定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或合同的有关人员在合同终止后仍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协商是否支付保密费及金额。第十条保密协议或者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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