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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1、 在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上,由于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之间的密切关系程度不同,对转让出资的限制也不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或者全部出资,先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同意,股东之间就可以相互转让出资,这就带来了以下问题。
    

1。一人公司的存废在理论界尚无共识,但一人公司毕竟不是公司制度发展的趋势。同时,如果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也会给我国公司制度带来一些问题,如造成公司乱设、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影响公司制度改革等[1]。最重要的是,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存在外,没有赋予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公司立法不允许一人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相关公司制度应消除其因素。而这种股东自由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的规定,很容易将其全部出资集中在一个股东手中,势必破坏我国公司立法的严谨性,影响我国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股东根据其投入公司的资金,享有财产所有人的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理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必然破坏原有的股东利益分配格局。此外,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出资的规定对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来说意味着不平等。当股东之间出于恶意转让出资(例如,为了使股东控制公司)时,更容易对少数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从而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照各国(地区)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一般有两种立法[2]:一种是股东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如日本[3]和法国[4]。二是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如台湾(台湾)公司法第111条)。毫无疑问,我国公司立法采用了第一类立法。但是,这种提法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相反,日本和法国不仅允许一人公司成立,而且允许一人公司成立后的存在[5],这为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提供了基础。即便如此,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问题上,日本和法国的公司法也有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日本《有限公司法》中,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异议权,即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出资时,公司应当指定另一方转让出资[6]。在法国《商业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时,转让出资应当由公司进行每个股东都应该知道这个计划。其他股东对转让出资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拒绝转让出资[7]。因此,在日本和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并不是无限制、自由的。这种转让出资的自由,只是比股东向他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大会同意的苛刻条件更为宽松。这与《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不受任何限制的规定形成了强烈对比。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公司立法应借鉴第二种立法,将《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股东转让其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出资转让规定的适用范围上,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东之间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问题作了简单规定,但对董事、监事等特定主体转让出资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监事会以及因分割、继承、遗赠和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而转移出资等具体情况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空白。

1。(注:为约束和督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尽管“经营管理分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由于合资和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的双重性质,股东人数较少,对外相对封闭,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一般仍由股东选举产生[8]。因此,这些股东还可能组成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政府机关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董事的任期相对较长。其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权力的日益增强,使公司人员选择和罢免董事的权利受挫[9]。这些董事所持有的股份是其他股东“信任、信赖、依赖”他们的利益基础,也是制约和督促他们承担“勤勉”义务的利益保障,忠诚与关注“[10](注:为有效促进和约束董事忠实履行职责,国内企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董事应具有资格股,但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责任公司。)基于这一考虑,董事的出资转让不应只适用于全体股东的半数以上。监事会是对公司财产、董事、经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常设机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强制性的。为保证公司内部权力平衡,在实践中,大型公司一般不设监事会,而监事人数较少的小型公司设一至两名监事[11]。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人员只能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由普通股东代表的监事在监事会中占多数。作为股东,监事的出资是其公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基础,也是其玩忽职守、损害公司利益的保障。当然,这些监事转让出资,不能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总之,持股的董事和监事占据着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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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