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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什么时候可以借钱分红
释义

查阅一宗股东借款案,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B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稽查,发现a公司3名股东于2010年初向该公司借款870万元,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物业管理部门既不退还也不用于生活费。2014年2月20日,B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决定,责令a公司补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代扣所得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本局的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长期不偿还所投资企业贷款的处理”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即,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的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的股利分配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收取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a公司认为相关规定中的“纳税年度终了后”没有具体还款期限,且借款人已于2012年5月归还贷款,故不应再视为企业向个人分红,故向B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申请未获支持。随后,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均告败诉。
    

本案的重点是三名个人股东向a公司借款870万元,一年以上是否归还,适用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找到根并询问源代码。事实上,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长期不偿还股东贷款的,视为股利分配,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以贷款的形式掩盖实际分红,从而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然而,企业掩盖分红事实的前提是,他们确实有分红可以分享。如果一个企业亏损了,根本没有“红”,那么股东给企业的贷款就当作分红,显然违背了发〔2003〕158号文件的初衷。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财税[2003]158号文件时,已经考虑到亏损情况下不存在“红”,因此在第二条中煞费苦心地说明,未偿贷款可视为企业分红个人投资者。
    

也就是说,对于长期不还款的贷款,“可以”视为分红,而不是“应该”或“必须”视为分红。
    

虽然字面意思只有细微差别,但意思却大不相同。比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购车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以个人股东名义购买汽车、拥有汽车,是企业向股东支付股利的行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应遵循”。如果将购车所有权转移到股东个人名下,股东将获得实际利益,且分红已经确定,故相关规定均以“应按照”作出。但是,财税[2003]158号文中所指的贷款不同。从本质上讲,本文将法律理论上不构成收益的贷款,视为政策上的构成收益。正是因为这种政策被视为构成收入,具有公权对私权的侵害。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财税[2003]158号文件时,非常谨慎地使用了“能”字,即可以看作是“应该”,而不是“应该”的表述。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不偿还股东的长期借款,因此规定可以将其视为股息,也就是说,存在不能视为股息的情况。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长期贷款不应被视为股息呢?
    

有几种贷款不应确认为股息。

根据法律规定,长期贷款不应全面确认为股息,至少包括以下特殊情况。一是没有利润可供分配,或者利润低于贷款额。
    

例如,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累计亏损100万元,股东长期向企业借款200万元,这200万元不能算是股东分红,因为企业没有分红利润,自然不符合[2003]158号文第2条的设计意图。同样,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股东长期借款150万元。150万元贷款中至少50万元不能算分红,因为企业利润总额只有100万元。有些人可能认为股东长期借钱是不正常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股东贷款长期不还,可能涉及资本金退出。这是工商部门的责任,与税务机关无关。
    

第二,企业在税务检查前已经还款的,不再作为股息征税。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旨在防止企业以贷款的形式掩盖实际分红。如果是分红,在税务部门检查之前,是不可能还款的。只有真正的贷款才能在税务检查前偿还。
    

既然是实实在在的贷款,而且是自己偿还的,就没有目的以贷款的形式掩盖实际分红,因此不应将其视为个人所得税的分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贷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明确:个人投资者偿还其投资企业贷款一年以上的,已按“息、红利、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今后在应缴个人所得税中予以退还或抵扣,鲁霸认为,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这种处理方式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的初衷文件化,实用性强。第三,有市场利率和营业税的长期贷款不应被视为股息。
    

我们知道税法对企业的认定不能相互矛盾。如果把长期贷款认定为企业贷款而对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那么把贷款认定为企业分红而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是矛盾的。
    

阅读分析后,我相信读者对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谁对谁错有了清晰的认识。在现实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时可能会煞费苦心地避免一些问题,但如果基层税务人员为了方便文件的执行而采取一刀切的执法方式,把“能”当“应该”,看似受害人是纳税人,实质上违背了法律的初衷。税收既有执法风险,又有法律损害,法治是税收的基础。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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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6:06